创业担保贷款贴息(个人)
政策内容:促进创业就业稳岗,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,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、自谋职业,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,推动解决各地结构性就业矛盾,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。
政策对象:
1.城镇登记失业人员;
2.就业困难人员(含残疾人);
3.退役军人;
4.刑满释放人员;
5.高校毕业生(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);
6.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;
7.返乡创业农民工;
8.网络商户;
9.脱贫人口;
10.农村自主创业农民
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,申请人在提交贷款申请时,除助学贷款、扶盘贷款、住房贷款、购车贷款、5万元(含5万元)以下小额消费贷款(含信用卡消费)以外,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未结清贷款,且无不良信用记录。
政策标准:
1.贷款额度:最高不超过20 万元,合伙经营、创办小微企业,可按每人不超过20 万元、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额度实行“捆绑式”贷款。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,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,最高不超过符会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%。
2.贷款利率:参照贷款基础利率并结合贷款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,在贷款合同中载明,上限不超过LPR+150BP,具体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、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,不得变相提高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不会理收费。
3.贷款期限:最长不超过3年,在政策规定贴息期内,分次取得创业担保贷款目单次额度均在限额内的,可连续计算贴息,视为享受一次政策。对还款积极、无不良记录、带动就业能力强、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,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和贷款贴息,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。对展期、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,财政部门不子贴息(符合受疫情影响相关规定情况除外)。
4.贴息标准: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、利率和贴息期限内,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、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,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,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。自2021年1月1日起,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,LPR-150BP 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,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。
申报资料
1.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、结婚证复印件(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);
2.申请人夫妻双方征信报告(在市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打印),没有其他未结清贷款,且无不良信用记录;
3.营业执照复印件(在有效期内并稳定经营);
4.申请人及带动2人办理就业登记(在申请贷款处办理)